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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二手房买卖一直未过户,如今要拆迁,前房主反悔:拆迁款要归我!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夫妇于2006年3月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国有土地上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及《买卖合同》,并公证,钱房两清。李某一家居住多年,曾出租加建。因该房产原登记时有误差,一直未过户。2021年,该房产拆迁,丈量时由李某之妻签名确认。

王某对出售房屋反悔,导致拆迁补偿合同一直未签订。各方对补偿数额无异议,房产10月拆除,补偿款存放于拆迁办公室。2021年5月,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王某的案件时,查封了该补偿款中的160万元。李某夫妇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被拆迁房屋归其所有,停止执行涉案房屋拆迁款,确认该款项为其所有。王某夫妇则主张,房产未出售,拆迁款应归自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房产在2006年双方夫妇四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及《合同》并公证,买卖合法有效,双方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并认可未能办理过户原因。李某购买房产后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对于拆迁款的归属不宜在本案中一并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张某申请执行王某一案中不得执行涉案房屋所产生的拆迁利益;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拆迁量加大,本案类似纠纷增多。双方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王某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对于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明显不宜直接以登记所有人确定归属,不应在执行王某时直接执行涉案房产拆迁利益。

主要法条
律师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