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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说“不交社保多拿钱”,同意就亏大了!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9日

近年来,有个别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有个别劳动者认为社会保险无用而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保费“折现”随工资一同发放。然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真的是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一剂良方吗?

风险一:当劳动者明确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杨小姐于2017年9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5000元。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为杨小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29日,杨小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通知,载明因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某公司认为,公司从未拖欠工资,杨小姐提出辞职是为了经营自己的网店生意,公司无需向杨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此后,经法院判决,某公司应依法向杨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核算;其中,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需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风险二:劳动者如就社保问题申请稽核,用人单位除需补交社会保险外还需交纳滞纳金;如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则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因公司没有依法为自己缴纳部分期间的社会保险,王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社保稽核部门向王女士所在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以及《社会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为王女士补缴社会保险,但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没有及时办理补缴。 

        后相关行政部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法官说法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可就社保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稽核。此时,用人单位除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外,还需交纳滞纳金,如用人单位仍怠于补缴,则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风险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报销医疗费用 

        老刘于2014年3月入职某招待所任厨师。2014年11月25日,老刘突发心脏病,由于招待所未为老刘交纳社会保险,老刘自费支付医疗费总计164 552元。出院后,老刘要求招待所支付医疗费报销款;但招待所认为心脏病是老刘的自身疾病、与招待所无关,老刘入职时曾表示缴纳社保没用,要求招待所将社保费折现发放,双方为此曾签订《声明书》载明老刘不要求招待所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招待所应向老刘支付医疗费报销款108 671.21元(该款项系法院请社保部门审核的老刘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费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金额)。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员工缴纳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其中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确保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享有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社保缴纳义务并不因双方《声明书》的约定而免除。因此,招待所以刘某自愿不缴纳社保为由不同意支付报销款,缺乏法律依据;招待所应在社保可报销范围内向刘某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款。

风险四: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给付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 

        李女士于2014年8月6日入职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顺产一男婴。因某公司未为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2015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住院生子期间,刘女士全额支付医疗费4474.2元。此后,刘女士要求某公司报销该部分款项,某公司则以刘女士生子与公司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应为李女士报销生育医疗费3200元(该款项系法院请社保部门审核的李女士的医疗费用中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金额)。

法官说法 

        生育保险是国家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则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政策下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并主张生育津贴待遇。

风险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给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款项 

        老张于2013年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2月27日,老张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事故致老张重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身体多处骨折)。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张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老张经鉴定为工伤致残四级。此后,老张家属以物业公司未为老张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向老张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款项。物业公司以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肇事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老张支付医疗费11540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0元、生活护理费1236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91.8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等款项。

法官说法 

        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有工伤保险,那么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享有的部分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北京市为例,依据现有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以本案为例,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老张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需物业公司负担。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是有效降低用工风险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