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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借条为何也打不赢官司?借条中的12个陷阱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9日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是不是只要借条在手就能把钱要回?其实不然。实践中,很多人对借条怎么写并不了解,因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特别多。
借条到底应该怎么写?

出具借条时的常见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3、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出具借条。张某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某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某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某笔迹,法院以李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出具借条。张某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某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某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某向李某借款,该笔借款由王某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某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某将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某向李某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6、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某现金XX万。 
        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某辩称:李某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7、变造、篡改自书借条 

        张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李某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某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 
        后李某持该借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某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某篡改借条内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尽量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8、借条不写利息 

        ①张某向李某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百分之,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某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某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某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②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百分之,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某续借一年,李某将张某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某重新为李某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2.4万元,年利率为24百分之。 
        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某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2.4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某按照本金12.4万元还本付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百分之,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按上述方式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百分之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9、砍头息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百分之,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某向李某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某只交付张某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某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某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