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超详细)
一、《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具体的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综上,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总结如下:
①一般合同:
如果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则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或带有违约金性质的逾期付款利息一般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②如果为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没合同约定则按罚息规则执行。
③如果为建筑工程合同,则:
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④如果为买卖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⑤如果为民间借贷合同: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附表: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
适用期限
法律依据
参考银行相关规定
计算方式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1994.3.12-1996.5.15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单利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1996.5.16—1999.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复【1996】7号
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单利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
1999.2.16-2000.1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复利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2000.11.2-2003.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复利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
2004.1.1-目前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利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复利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单利
买卖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民间借贷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单利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