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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要一直付双倍工资?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6日

案号:(2019)渝民再94号
        劳动者一审诉求:中冶建工集团向其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个月) 
        基本事实:2009年9月12日,文某与中冶建工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其中试用期至2010年3月1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2年8月24日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双方再次延续劳动合同,延续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9日,中冶建工集团向文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文某与中冶建工集团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中冶建工集团未与文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11个月的二倍工资,即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超过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文某主张的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具有惩罚性,其申请仲裁时效的期间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文某最迟应当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申请劳动仲裁,现文某于2018年2月6日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应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截止时间,但按照通常理解,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该持续状态消失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也应相应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相应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