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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怎么办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怎么办
当事人有个申请再审的期限,如果当事人超过再审期限而想要申请再审的话,可以有以下两种途径:
        1、向法院申诉,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上两种方法是不受再审提起期限的限制的。
二、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
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刑事案件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诉法第204条明确规定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新行诉法虽没有规定再审申请期限,但其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也应为六个月。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10条却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如何处理
不论民、行、刑案,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那么,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能否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呢?在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与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而且可以径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法律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面,并无作出期限和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而且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条重要途径,申诉材料也只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来料来源之一。 
        而在民事案件方面,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同时将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逾期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的,显然符合第一种情形,因而是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抗议或者抗诉的。至于行政案件方面,则与民事案件同理,可以在逾期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转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新民诉法第209条
可不申请法院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或抗诉 
        需要进一步斟酌的是,新行诉法没有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规定,是否应当适用新行诉法第98条及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必须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笔者之见是不可以适用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新行诉法第98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可否依当事人申请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列。 
        那么可不可以用公权法定来说事呢?答案应该也是否定性的。一是这个问题可转换为当事人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此便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了。而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申请中发现了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原本没有参加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是其发现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重要途径,在许多案件中甚至是必要的条件。所以,要提起对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就应当允许其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材料来源。
五、最后通道:以涉诉信访形式转而启动法院再审程序
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再则,逾期申请再审的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其唯一的救济途径还是救济途径之一?比如是否可以将逾期的再审申请看成是一种涉诉信访,并将其作为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的来料来源之一进而转入由法院内部启动再审程序。 
        按照新近的涉诉信访政策即中央两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并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其规定:“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那么,逾期申请再审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一种情形?
逾期申请再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逾期即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二是申请即要求对其认为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再审改正。剩下的问题是: 
        (1)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2)是否属于穷尽法律程序? 
        先以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为例: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仅仅不符合申请再审的申请期限条件,并非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条件,也不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而且,既然还有法院内部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逾期申请再审也就不属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 
        因此,可以将逾期申请再审的申请看作是符合再审条件的涉诉信访,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也即本院提起再审或者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如此穷尽法律程序之后当事人反复缠访缠诉的,才能按照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办理。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可以如此办理,与其同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逾期申请再审的也不应例外。
【总结】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在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可以转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或请求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还可以不以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此外,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的逾期再审申请或被驳回再审申请后继续向法院“申诉”的作为涉诉信访,对其中符合再审条件的以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名义启动再审程序或由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