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管理责任的认定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9日5时许,任某驾驶借用邹某诚所有的渝A9XXXX号轿车,由龙洲湾往鱼洞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洲大道城南未来小区路段时,该车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驶入道路左侧路面,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王某驾驶的渝A3XXXX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任某、王某以及渝A3XXXX号小客车上乘车人陈某琼受伤,后王某经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陈某琼无责任。2011年3月8日,一审法院以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8日,任某因吸食冰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二、争议焦点
邹某诚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出借人是否承担对肇事车辆疏于管理的责任。
三、裁判理由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邹某诚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将车辆出借给任某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邹某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邹某诚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本案中,邹某诚及任某在公安机关均承认任某借车是去机场接人,均承认邹某诚于2013年3月18日16时许将车辆交给任某,但邹某诚称任某借车时未说明何时归还车辆,且任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其大约于2013年3月18日18时许在机场接到朋友并返回巴南区鱼洞。基于常理,借车人借用车辆时要向出借人说明借车的用途及借用时间,因此,邹某诚称任某借用车辆时仅说明了借车用途而未说明借用时间与常理不符,任某在借车的当日在借车后两个小时已经完成了借车的目的,但邹某诚却对出借车辆的使用状况不管不问致使任某得以在完成借车目的后仍然能够控制肇事车辆并在应当休息的晚上继续驾驶肇事车辆多次往返于鱼洞和南坪,最终因疲劳驾驶而导致车祸的发生,如果邹某诚在任某完成借车目的后及时催促任某归还车辆,本案的事故就可以避免。因此,邹某诚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出借人存在着对肇事车辆疏于管理的责任,具有过错。原审判决以邹某诚应该知晓任某曾有贩毒、吸毒的不良行为,仍将车辆出借给任某,从而认定邹某诚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过错,而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因任某疲劳驾驶导致,因此,与邹某诚是否知晓任某有贩毒、吸毒的不良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原审判决关于邹某诚承担责任的理由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检察机关的该项抗诉理由成立。但原审判决根据任某与邹某诚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认定任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邹某诚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四、案件评析
(一)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构成基础,同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何种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担责、责任范围和程度。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纯粹的客观事实判断,而是带有明显法律政策之考量的价值判断。为寻求最大限度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目的或当时的社会需求,法院在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尽可能寻找受害者合法权益和相关行为人行为自由的平衡点。
判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仅应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结果的相当性。具体到本案,邹某诚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但究其原因是邹某诚在任某完成借车目的后未及时催促任某归还车辆,而非基于朋友关系在应该知晓任某曾有贩毒、吸毒的不良行为的前提下仍然出借车辆。案涉事故的主因是借车人任某的疲劳驾驶行为,与任某是否曾吸毒、贩毒并不相关,继而与出借人邹某诚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更无关联。车辆所有人邹某诚对借车人任某不良行为的知晓程度与交通事故的最终发生不具有相当性,不能认定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将此作为认定出借人邹某诚具有疏于审查和监督管理过错的依据。
(三)如何防范借车风险
1、出借前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
2、查验借车人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不仅要看对方有无驾照,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一旦驾照过期或准驾车型不符被借车辆的,车主都需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在出借摩托车前,也需查看其是否符合准驾车型。
3、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借车时是否饮酒或吸毒。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