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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有错误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申请再审是在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情况下的特殊救济程序,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吴律师提醒您,当事人在提出再审申请前,应围绕管辖法院、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再审期限、再审事由确定等多方面进行详细地准备。本文对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中,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
再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吴律师提醒您,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原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的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这类情况。
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案外人,应当先提出执行异议。如不服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言,可以不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提出再审申请。
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有权申请再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一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三、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一级法院”是相对于“原审法院”而言的,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的,原审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经过二审程序,原审法院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遵从特别规定。
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为了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某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包括小额诉讼案件和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要求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申请再审,如当事人确无法协商一致,由原审法院一并受理审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四、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
吴律师提醒您,申请再审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应当提供材料对何时知晓上述再审事由进行说明。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较为严格,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特殊情形,即凡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一般裁定驳回。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五、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申请人举证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六、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符合申请再审情形的证据材料等。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审法院名称和原审裁判文书、调解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并重点围绕再审事由阐述相关事实和理由,避免仅将一、二审的诉状做简单修改,或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
 
七、再审新证据须符合哪些条件?
吴律师提醒您,判断申请人再审申请期间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要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主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考量。
形式要件主要指证据的形成时间,一般情况下,再审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终结前既已形成,申请人在原审庭审终结后才发现的证据。原审已提交的证据,除原审未经质证外,无论原审未予采信或未置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对于原审庭审或辩论终结后形成的证据,除了依据原先事实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报告等,一般不视为新证据。对于原审庭审终结前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直至申请再审才提交的,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要件加以确定。
实质要件要求再审新证据能够强有力地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确有错误。不同于二审程序,申请再审是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基于既判力理论,申请人的新证据须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如果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具有可分性,可以另行起诉处理的话,一般不应冲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而启动再审程序。
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原审遗漏提交了一张借条,其诉请也未包括该借条所涉款项,原判生效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该笔借款必须另行起诉,而非以该借条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主观要件主要考虑当事人未在原审提交再审新证据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再审新证据,或虽然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可以认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在审查主观要件时会视案件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审中被告主张自己已部分还款,收条存放于外地,因外地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告无法在原审中取回收条。在不可抗力因素结束后,被告取回收条申请再审,这种情况下,收条属于再审新证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八、原审存在实体性错误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实务中,提起再审的案件原裁判存在实体错误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即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和适用法律错误。
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直接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同时,主要证据也是对应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言的。只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用以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系伪造的才构成再审事由。
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缔结借款协议与金钱交付的事实为基本事实,借款协议是主要证据。原裁判如对借贷金额、还款金额认定错误则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如有伪造借条或伪造签名的,则属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而一些次要事实或背景事实原审虽然认定有瑕疵,但对案件结果无直接影响的,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如甲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某分店部分股份转给甲,甲不参与店内管理,双方共同承担分公司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后甲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判决生效后,A公司以原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甲与A公司共同承担费用并共担损失,且在协议实际履行中获得分红,双方之间应为合伙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九、原审存在程序性违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吴律师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系程序性事由,其中申请人援引较普遍的事由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质证主要出现在证据交换阶段和庭审阶段。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对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拒绝质证,其在原裁判生效后又以第四项申请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第四项未经质证的情形。换言之,如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的,当事人都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剥夺辩论权指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如果因当事人、代理人故意拖延庭审时间重复辩论、发表与案件无关或毫无法律意义的辩论,法庭予以制止的,系基于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需要,不属于剥夺辩论权。另,实践中申请人有时候会混淆依法缺席审判与剥夺辩论权、原审未质证主要证据之间的关系。原审已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但当事人缺席审理的,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九项事由规定的情形。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十、调解书的审查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自愿原则不仅要求调解程序的启动应依据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更要求协议的内容是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需审查其代理人是否适格。无权代理人签订调解协议是实践中违反自愿原则的常见情形。
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一是看调解协议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二是看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如某法定继承纠纷中,各继承人对案涉房屋达成调解,约定案涉房屋归其中一名继承人所有。然原审调解前,被继承人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法院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原审调解协议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审调解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十一、对再审审查结果不服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不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决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都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