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公司章程制定实务指南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实务中,很多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会委托代理企业注册的公司代办公司设立手续,而代理企业注册的公司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通常使用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致投资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就如同宪法在国家中的地位。
        另外,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纠纷时,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案件,除了《公司法》之外,公司章程也是评价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因此,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准据。 
        目前的《公司法》赋予了投资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投资者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然而,我们在向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提供服务时,注意到一个现象,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也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所以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均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心态发生变化,大概率会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解决投资者之间纠纷的途径,因此公司内部纠纷无法依据章程规定快速、有效地解决。此时,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障碍,阻碍公司的发展。 
        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初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就显得尤其重要。 
1. 制定一份适合的章程对于公司正常运营、减少创业风险有着重要帮助。 
        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公司章程非常重要。创业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对于任意性条款,建议创业者依据自身需要约定相应的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通常而言,在制定章程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 章程应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定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如果公司的股东并非一个,则需要根据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讲,章程条款的设置,实际上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 
        例如,如果创业者是公司的小股东,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话语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重大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80%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则小股东将在公司决策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当然,如果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必然会损害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在章程中约定大部分事项的决定需经公司股东会绝大多数表决权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
② 章程的制定需要考虑公司的管理模式 
        如果公司是由股东直接进行管理,即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则可以适当放开管理人员的权限;如果公司将外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则需要就管理团队的管理权限作出详尽的规定。
③ 章程应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与执行的要求也不同,章程相关的规定也应不同。例如,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风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营管理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
2. 章程中可自主约定的条款细节分享。
章程制作过程中,应当更加关注可自由约定的事项,我们根据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创业者参考:
① 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事宜 
        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投资或担保事宜的决议程序,同时还应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以及相应的表决机制。 
        例如,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约定不同的投资金额由不同的决策层作出决议;约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额的一定比例,从而控制风险;约定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又如,约定公司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的财产范围、关于担保决议的形成程序性要求、担保数额限制等。
② 关于分红权的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可约定:将红利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还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回报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
③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职权均有明确规定,但是除这些明确的职权外,还可以进一步规定“三会”的其他职权,如可以规定股东会有权决议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股东会有权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
④ 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 
        公司章程中可以就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三十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需要审议的具体事项。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
⑤ 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了特殊表决程序,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然,在章程中也可以规定,股东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甚至还可以规定重要事项需要一致通过或者高于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从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实施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⑥ 关于股东的表决权 
        正如前文所述,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并在章程中进行明确,如直接约定:各方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乙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丙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或者约定对某些事项,某股东(如财务投资者)享有一票否决权,从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等。前述表决权的例外约定便排除了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为出资少的股东谋求了更多的话语权。
⑦ 关于董事人数与产生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股东数以及持股比例确定董事人数以及相应的产生方式,如控股股东可以推荐两名或更多的董事,而小股东则只能推荐一名或者由多方联合推荐一名董事。对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也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其中一名股东指定。
⑧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限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为了保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与专业性,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此进行规定,如对于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又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为了防止其离开公司对公司运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可在章程中就该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权的时间、对价等进行限制。
⑨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可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还可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的相应权限,如总经理签署200万元人民币(该数额标准可以由公司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自行确定)以上的合同,必须报董事会同意等。
⑩ 财务报告定期送交的要求 
        为保护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的利益,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应将财务报告定期送交各股东,如约定至少一季度汇报一次,并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对财务报告的相应内容进行说明等。 
分红权的行使 
        除了分红比例问题,为了保障小股东在投资过程中能够顺利地实现分红权,可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的频率、条件、方式、程序等具体事宜,以便使自己的分红权落到实处。 
        例如,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实现盈利时可以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并制订详细的利润分配预案;股东会在年度或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后2个月内形成同意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每个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解散理由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之外,还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公司无法经营下去,为了防止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同时为了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章程中设置相应的公司解散事由,一旦约定的事由出现,股东可以选择终止公司。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臻慧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