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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通过案例看民法典如何保护婚姻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1、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女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典型案例 
   李丽与朱晓威(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登记结婚仅1月有余,朱晓威向妻子李丽坦白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李丽陪同朱晓威治疗一段时间后仍未治愈,且医生表示该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李丽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起诉请求撤销二人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朱晓威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李丽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李丽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引用民法典该条规定判决支持李丽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2.老伴去世时将房屋留给与前妻之子,再婚妻子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提出过“居住权”概念,居住权为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一种形式,但是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和具体内容未作出详细规定。民法典将“居住权”明确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并在物权编设立专章对居住权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典型案例 
   案涉房屋原系唐雷(化名)三人的父亲唐老汉与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唐雷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老汉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唐老汉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唐雷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唐老汉再婚,与再婚配偶俞大妈居住于案涉房屋。唐老汉去世后,64岁的俞大妈仍居住在内。唐雷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俞大妈立即返还唐雷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唐雷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承诺允许唐老汉及其续弦在房屋内继续居住,俞大妈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故对唐雷三人要求俞大妈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值得说明的是,该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如果该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则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及同住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法院可视情况引用居住权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俞大妈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居住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丈夫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妻子可以请求多分财产吗? 
   民法典沿用婚姻法在婚内财产分配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并进一步明确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为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等事实,但尚不足以达到重婚等严重程度情况下,无过错方请求多分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典型案例 
   张小冉系赵明明(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妻子,因发现赵明明与他人同居,张小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其与赵明明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庭审中,张小冉提交其与赵明明同居对象的录音,用以证明该人承认与赵明明的同居关系;以及赵明明与同居对象共同居住于某房屋的楼道视频,包括同居对象早上身着单薄睡裙送赵明明出门等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明明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具有高度概然性,故依法予以确认。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张小冉为女方和无过错方,故法院遵照上述规定对双方财产予以分割。

4.全职太太没有收入,离婚时是否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家务劳动琐碎却重要,民法典设立了家务补偿制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表明在法律层面上,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认可。但此项申请必须由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进行离婚诉讼时主动提出,对于家务补偿款数额,法院会结合双方结婚的时间、收入水平与生活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典型案例 
   吴平与陈美丽(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吴平起诉离婚,其妻子陈美丽认为,婚后女方负责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吴平一心工作,对于家庭事务极少关心和参与,于是要求分割财产,并给付离婚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陈美丽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其要求吴平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年限、生活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5.遭遇性骚扰,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性骚扰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民法典明文规定性骚扰受害方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性骚扰发生的责任,为避免此类行为多加了一道屏障。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典型案例 
   女员工顾菲在单位工作期间,其上司刘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趁四周无人去拥抱顾菲,顾菲反抗时,刘铭又从背后搂住顾菲的腰,顾菲挣扎脱身。后顾菲起诉至法院,认为刘铭利用优势地位对其实施性骚扰,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铭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范畴,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了顾菲的意志,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性骚扰。于是法院判决刘铭向顾菲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