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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票据追索权的性质及行使规则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票据追索权的性质及行使规则一、追索权的含义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而被拒绝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二、追索权的特征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的第二顺序的权利,又称第二债权,被追索人为第二债务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被拒绝或因法定情形得不到付款时,才能行使。
1、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一定形式的保全手续以后才能行使的权利。
2、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不依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而对任意一个、数个或全体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除有抗辩事由的以外,全体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追索权具有变更性,持票人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个已经进行了追索的,对于其他尚未被追索的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4、追索权具有转移性,追索权的行使,第一次的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并不消失,而是转移给该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成为第二次的追索权人,以他的前手为被追索人再次行使追权,这样追索权可以逐次转移,最终承担担保付款义务的人是出票人。

三、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
1、发生到期追索,系因票据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付款,如果付款人提出部分付款,视为拒绝付款。我国现行票据制度中各种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都不包括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非法单位。
2、到期前追索的原因有:(1)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2)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二)形式要件
1、按期提示票据。包括承兑提示与付款提示。承兑提示适用于远期汇票的追索权保全,付款提示适用于一切票据。持票人只有按照法定的期限进行了票据票据提示,才可能行使追索权。
2、提供拒绝证明或其他有关的证明。拒绝证明是用以证明持票人曾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一种法律文书。《票据法》把持票人提供“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作为行使追索权的通常形式要件。只要在时效期间内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并向被追索人提供,均可行使追索权。

四、追索权的主体、标的与程序
(一)追索权的主体
1、追索权人。依法享有追索权的人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合法持票人和已经承担了被追索权义务的票据债权人。
2、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指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即承担担保付款和担保承兑责任的票据债务人及其保证人,但不包括承兑人。《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法》第68条第3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追索权的标的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是利率计算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追索权的程序
1、持票人收到被拒绝承兑或则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时,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选择包括出票人在内的所有被追索人,也可以选择部分被追索人,不受票据债务人顺序的限制,同时可要求承兑人承担连带责任。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4、再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向清偿债务的人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某一被追索人清偿了部分票据金额,而最初的被追索人由于未进行全部清偿而不能取得票据。在此情况下,最初清偿了部分票据金额的被追索人只要凭借证明就可向其前手就已清偿部分进行追索,而不必持有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