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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法权威解读:福建法院发布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的八种典型套路(一)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公司法权威解读:福建法院发布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的八种典型套路(一)7月7日,鼓楼法院召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同时公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审判白皮书(2018-2020年)》及八个典型案例。

●目录●
1. 触发业绩对赌条款,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
——原告陈某某、周某某等诉被告福建某传播集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系列案
2. 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的权利,股东会无权强制中小股东认缴新增资本
——原告福建某大酒店诉被告陈某、第三人宁波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3. 破产企业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双方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福州某实业公司诉被告陈某、陈某某、吴某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4. 公司未能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无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原告孙某、徐某诉被告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5.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何某诉被告鲁某、李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6. 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原告林某诉被告福建某装饰公司、洪某、张某、第三人翁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7. 控股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有权以公司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
——原告戴某诉被告福州某咨询公司、第三人张某、申某公司解散纠纷
8. 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应以“阴合同”认定各方真实意思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01触发业绩对赌条款,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李某将所持的福州某游戏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周某某等多名投资者。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款支付至福州某游戏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某传播集团的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交割,同时由福建某传播集团为股权交割提供担保。福建某传播集团承诺当年或次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净利润应不低于约定的最低值,且应达到创新层标准,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回购股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补偿。2016年至2017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回购条款被触发。投资者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按协议约定完成股权回购,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补偿款。

【审理情况】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鼓楼法院共审结福州某游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件53件,涉全国各地的中小投资者。其他投资者仍在陆续起诉。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某游戏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协议属于与业绩挂钩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福州某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投资者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权的条件已成就。福建某传播集团未依约履行股权回购等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各投资者关于回购股权、支付回购款及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对赌条款”也称“估值调整协议”,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被众多企业用于吸引投资,在股权投资中较为常见。对赌条款鼓励投资方的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问题。目标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即触发回购条款。若股权转让方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将使大量中小股东无法获得预期利益,产生大量损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条款,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本案审理中,鼓楼法院聚焦当下市场投资的新形式与新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明确了与业绩挂钩的对赌条款之合法性,进一步规范了新三板交易市场运作模式,及时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系列案给广大中小投资者亦上了一堂深刻的投资风险教育课:投资时应充分考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资金来源等,合理预估触发回购条款后其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审慎选择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避免投资风险。

02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的权利,股东会无权强制中小股东认缴新增资本
【基本案情】
福建某大酒店设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1048万元,其中宁波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12.2万元,占股77.5%;陈某认缴出资额为235.8万元,占股22.5%。2014年10月17日,福建某大酒店召开临时股东会。宁波某公司参会,陈某未参会。会议通过决议:宁波某公司增加认缴3952万元,福建某大酒店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增资后,宁波某公司占股95.284%;陈某占股4.716%。2016年4月6日,陈某以宁波某公司单方增加注册资本、稀释其持股比例,致使其股权价值和股东权益减少为由提起另案诉讼,要求判令宁波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424万元。
2017年12月26日,福建某大酒店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宁波某公司参会,陈某未参会。会议通过决议:对于2014年公司增资3952万元,按2014年增资前比例计算,陈某22.5%部分增资889.2万元,宁波某公司77.5%部分增资3062.8万元;陈某认缴增资889.2万元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出资到位。出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福建某大酒店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陈某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履行889.2万元增资款的出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审理情况】
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股东有权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或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决定是否增资。即便是股东会也无权强制小股东认缴新增资本。未经股东同意的要求股东共同认缴新增资本的决议,违背了股东真实意愿,对该股东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福建某某大酒店未举证证明陈某曾同意认缴新增资本。经庭审询问,陈某亦明确因公司的股权价值已发生变化且无法恢复,其不同意根据2014年股东会决议认缴新增资本。故法院认定福建某某大酒店要求陈某履行新增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虽然资本多数决是股东会的重要议事规则,但并非公司的所有事项都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的范围。认缴新增资本属于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应当尊重股东的意志,对其予以保护。本案判决尊重中小股东真实意愿,维护了中小股东自行决定是否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本案的曲折经过也提醒广大公司,公司增资必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不应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提醒中小股东,应积极参加股东会,主动表达自己的诉求,着重注意公司增资、减资、确定经营方向等直接涉及重大权益的事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3破产企业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双方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7日,福州某实业公司依法登记设立。2013年6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验资报告显示,陈某实缴出资450万元,陈某某实缴出资50万元。2014年9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陈某、陈某某分别认缴出资900万元、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月25日。2018年3月8日,陈某将其持有的90%股权转让给吴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吴某某尚有450万元认缴出资未缴纳。陈某某尚有50万元认缴出资未缴纳。2018年9月26日,鼓楼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福州某实业公司破产。此后,福州某实业公司管理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陈某、陈某某、吴某某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情况】
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福州某实业公司管理人关于陈某、陈某某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资本应加速到期的主张于法有据。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股权转让双方应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作为股权受让方,其对陈某是否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应当知晓陈某尚未出资到位。故,鼓楼法院判令吴某某与陈某应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原股东及股权受让人均被追缴出资的典型案例。资本认缴制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的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并不意味着股东从此对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履行可以随心所欲,甚至可以据此规避法律对公司资本的限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意味着原股东可以全身而退。该案例提醒广大中小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避免因未足额缴纳出资被股权转让后的公司债务所牵连。股权受让方亦应当对受让股份的出资情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盲目受让股权进而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04公司未能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无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基本案情】
福建某投资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成立,许某、孙某、徐某分别持有公司70%、15%、15%的股权。许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监事。福建某投资公司持有福建某天然气公司100%的股权。2018年12月19日,孙某、徐某向许某发函,要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账簿及记账凭证。2018年12月22日,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复函拒绝了孙某、徐某的要求。孙某、徐某遂以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提供变卖福建某天然气公司资产的全部账目和财务凭证及所得2300万元资金去向的材料供二人查阅、复制。
【审理情况】
孙某、徐某作为福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福建某投资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状况。案件审理中,福建某投资公司辩称,孙某、徐某经营的福建某燃气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二人要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为了向福建某燃气公司通报商业秘密,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故福建某投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对此,鼓楼法院认为,福建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建某燃气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在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就其所称“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相关辩解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孙某、徐某要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请,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孙某、徐某要求许某提供福建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要求查阅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等诉讼请求,鼓楼法院均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基础性权利,亦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同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亦存在一定边界和限制。本案审理中,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的证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尽到“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故依法支持孙某、徐某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有效平衡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