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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垫付后追偿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3日
案情:被告徐某无证驾驶一辆货车与同样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盘某相撞,发生了导致盘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盘某负次要责任。徐某所驾驶的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交强险,在投保协议中约定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盘某的家属作为原告起诉徐某赔偿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共计113028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根据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条例》立法的初衷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且与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法院最终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分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上述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对受害人所垫付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