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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月子中心不实宣传遭起诉,法院:构成违约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梁女士因在网站上看到某月子中心的宣传,便与该月子中心签订了月子护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生产后,梁女士随即到该月子中心休养。在休养期间,梁女士发现月子中心的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服务团队相差甚远,且梁女士的宝宝也在入住后出现病状,后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住院十天。故诉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22450元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450元。


庭审中,梁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月子中心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以及对月子中心公司网站和网上宣传材料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证明被告虚假宣传。经查,月子中心的宣传材料中存在“该中心健诊专家团队有50年从医经验,正副护理长是三甲医院妇产科护理部主任,在北京上海三甲医院产科任护士长,有35年产科临床经验,权威护理员有30年以上正规医院临床经验。该中心管理团队中管理人员有多年台湾专业月子中心管理经验,护理技术来自台湾”等内容。月子中心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宣传的上述内容属实。

 

吴丁亚律师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月子中心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具有资深的特定从业经历,其管理经验和护理技术来自台湾省,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属实。上述宣传内容虽未写入合同,但对于双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确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月子中心未能向梁女士提供与其宣传水平相符的服务,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向梁女士返还服务费22450元,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450元。
 
吴丁亚律师提醒:月子中心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在产后护理服务合同类纠纷中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宣传环境与实际环境不符、护理人员护理经验以及医生身份造假、服务内容缩减等方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可以有以下两种路径:一是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阶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商业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吴丁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月子中心宣传广告对其医护人员的宣传属于会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此月子中心进行产后休养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月子中心并未能举证其所宣传的内容属实,故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