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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以案释法|买婚房却买到“凶宅” 你应该这样做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1日
     张先生和李小姐刚刚结婚,想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婚房,因此委托链家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正巧王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出售,双方很快达成了交易意向。

    在看房和签订合同前,张先生和李小姐明确告知链家公司及王先生,购买的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一定不能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签约前,链家公司当面询问王先生,交易的房屋内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王先生明确回答没有,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夫妻俩依约支付了购房的全部费用。将房屋过户到二购房人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

    但在装修过程中,张先生和李小姐从邻居处得知,王先生的岳母曾于涉案房屋跳楼自杀,此说法也得到其他邻居的证实。二人得知情况后立即联系链家公司,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再次询问涉案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事件,后王先生承认其岳母在2011年因患抑郁症从涉案房屋处跳楼自杀。

    张先生和李小姐认为,王先生在了解其购房目的的前提下,不但没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反而故意隐瞒这一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财产损失。二人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装修款等损失。

    最终,法官依据双方陈述及合同法规定,判决撤销合同,王先生向张先生、李小姐返还房款及赔偿装修款等损失。
吴丁亚律师提示,涉案房屋为何被认定为凶宅?
“凶宅”属于传统习俗的认定。传统习俗是指经过社会生活长期积淀形成的普通大众对某种事物的认识评价,进而影响公民的行为判断。一般认为:“凶宅”是指与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一定联系的房屋。本案涉案房屋在2011年某日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自杀人虽未在房屋内死亡,但其系自涉案房屋中跳楼身亡,与涉案房屋存在较大的联系,进而影响了一般大众对该房屋的评价,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凶宅”。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撤销事由?
虽然“凶宅”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该情形对居住人的心理感受造成很大影响,从而也造成房屋交易价格的降低,应属房屋的重大瑕疵。对此重大瑕疵,售房人有义务在出售该房屋时告知购房人,在购房人及中介公司询问该房屋的相关事宜时,其故意隐瞒瑕疵,未将此瑕疵告知售房人,致使购房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与其订立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合同可以撤销。
合同撤销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售房人应当将所收房款返还购房人,并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过户回售房人本人名下。而购房人主张的其他装修费等相关损失,是因购买涉案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售房人也需赔偿。
想要避免买到“凶宅”,有什么好办法吗?
 小伙伴们在购房时,如果对意向房屋是否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或对房屋中是否存在他人户口等情况存疑,不妨至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一问。购房实乃大事,处处还需小心。
吴丁亚律师提示:购房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应仔细甄别,对此法官建议做如下处理:
一、谨慎挑选,认真对待
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看房,查看房屋的方方面面。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查看合同的每一条款项,理清房屋交易流程。
二、积极沟通,理智协商
出现矛盾时,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双方应以最大诚意积极沟通,争取获得和平解决。
三、理顺思路,搜集证据
协商解决不成的,则自交易之始回忆购房流程,并按流程顺序理顺手中的书面文件作为证据,准备诉讼。
吴丁亚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