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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支付主体 |
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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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条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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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费 |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条第六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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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条四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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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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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延长也不超过12个月 |
所在单位支付 |
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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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
评残前所在单位支付、评残后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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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能自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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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能自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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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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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25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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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2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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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21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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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本人工资×18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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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1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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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本人工资×1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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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本人工资×11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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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本人工资×9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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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本人工资×7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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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90% |
一级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与六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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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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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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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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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本人工资×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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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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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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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
用人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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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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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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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3616元×20年=672320元(全国统一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