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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4日

六、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5】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较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侵占罪(刑法第270条)【5】
(一)侵占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认定为侵占“数额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侵占“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5】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注:根据《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标准(一)》(2008)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6】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6】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37】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37】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37】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四款)【37】
(一)吴丁亚律师提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37】
吴丁亚律师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