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北京法院:转让购车指标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应对策略(全文2018)一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9日
     阅读提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出台后,一些当事人采取借名购车或暂缓过户等方法规避购车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并引发纠纷,各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对转让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不同认识,司法裁判尺度也不尽统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了转让行为引发的七大难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现予以刊发。
    吴丁亚律师提示,从201012月北京市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后,购车指标一号难求。2013年新修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将摇号周期由每月一次调整为两月一次,久摇不中者的中签率会自动上升,而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发布的“北京市2014-2017年小客车数量调控方案”,2014年起年度指标配置总量将由24万个减少到15万个,上述变化致使购车指标的供求缺口将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购车指标通过电脑摇号的形式随机分配,有些急需用车的人长期无法取得指标,有些取得指标的人短时间内又没有购车需求,这也造成了指标分配的结构性短缺。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称《规定》和《实施细则》)均规定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但实践中当事人采取背号、以租代售等方法规避前述规定“转让”购车指标的现象屡见不鲜。限购政策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此类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五十余件。
一、购车指标相关理论问题分析
吴丁亚律师提示,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可见现行政策下北京市个人购车指标具有以下特点:
1、购车指标的资源分配属于政府对稀缺资源的行政管理
北京市有关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而制定,即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本市道路上行驶车辆总数,具体操作上是由限制本市小客车的注册登记与限制非本市车辆通行来实现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想取得机动车牌照、行驶证上路行驶,只需具备该法规定的几项条件,而个人或者企业想要在北京市取得机动车牌照进而获得其机动车对北京市道路使用的权利,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之外,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因此,北京市购车指标的管理实质上是政府机构对稀缺资源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2、配置指标需依附于特定条件的人才能产生
?购车指标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人经过特定程序形成。现行政策下,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前述条件的人,经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其指标。
3、购车指标无偿取得,不得转让
购车指标依其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或是更新取得。原始取得就是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是购车指标的证明文件。更新取得是指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指标更新,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不管依据何种方式取得的转标均不得转让。
4、购车指标在与特定车辆结合前或分离后的存续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也就是说特定的人在取得购车指标后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购车指标与合法取得的车辆结合并进行车辆登记,否则指标将作废。原始取得指标的,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自动更新指标的,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5、购车指标具有一次取得一次用尽,可循环使用的特点
吴丁亚律师提示,原始取得购车指标后,在6个月内如果完成机动车登记,则购车指标归申请人享有。只要车在,购车指标就在,车主不能再额外获得购车指标。车辆报废或转让后,取得更新指标的,只要更新指标的申请人愿意且有能力买车,就可以一直使用这一指标。
二、购车指标转让纠纷审判实践
(一)购车指标转让纠纷案件特点
本课题共筛选了全部北京市各法院审理的有关涉购车指标纠纷的共45件案件展开,调研发现购车指标转让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易形式特定。
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购车指标转让合同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借名购车型,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车辆后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并由指标受让人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指标使用费。这种交易形式多见于新车买卖。另一种是暂缓过户型,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指标出让人所有的车辆,车辆交付后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由指标受让人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指标使用费。这种交易形式主要出现于二手车买卖的场合。
第二、转让方式特殊。
购车指标转让的特殊性在于,购车指标的“转让”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转让前后,购车指标始终都在指标出让人名下,名义上一直都是指标出让人在使用指标,所不同的是,购车指标转让后,指标出让人实际上并没有购买车辆,真正购买车辆并使用的是指标受让人。这种转让方式在结果上表现为“借名登记”“车户分离”,即:车辆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所有权归指标受让人所有,同时指标受让人须为“借名登记”支付一定的费用。通常情况下,为了在车户分离状况下更好的使用车辆,当事人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事故责任由指标受让人承担、指标出让人负有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的义务,还有的合同中,会对购车指标的转让期限作出约定,并商定指标受让人取得指标后,指标出让人须无条件办理过户。
第三、法律关系不稳定。
购车指标转让期间,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常见的诉讼原因有:指标出让人用车需求改变,需要实际用车了,想收回指标而起诉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指标受让人取得购车指标后因过户费用负担等问题与出让人产生争议,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等。
(二)购车指标转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综述
这四十余件案件主要涉及七类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异议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1、买卖合同纠纷
该类纠纷是审判实践中体现最多的。主要体现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在转让车辆时一并将购车指标转让或约定延期过户。
情形一:买受人或出卖人起诉请求过户。
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法院因买受人没有购车指标,不具备过户条件,存在实际履行障碍,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是直接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买受人没有购车指标,有些判决列明将车辆过户至北京市外某地。
情形二:签订有关车辆和指标的转让合同后未交付车辆,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该类型,法院首先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因此,判决出卖人返还相关购车款,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节,因买卖合同无效,相应的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情形三:因买受人没有购车指标不能过户,出让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该类合同实质上涉及到购车指标的转让使用问题,但因诉求是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回避购车指标转让的效力问题,综合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
2、返还原物纠纷
该类纠纷的起因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想要收回车牌故请求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返还车牌,此类纠纷可能发生在指标转让使用的直接对手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非直接对手之间。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方法:
吴丁亚律师提示,一种是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即认为该涉案车辆一直登记在原告名下,无需返还,而与车户密切相关的是小客车购车指标,其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无法在返还原物纠纷中处理,故判决驳回起诉。另一种是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即认为要求返还的车牌实质为购车指标,归属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购车指标不属于物,也不是财产,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该类纠纷往往体现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请求确认涉指标转让的买卖合同无效,目的同样是为了收回车牌的使用。
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审判思路:
一是认为协议中有关指标买卖的部分违反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有关不得扰乱经济秩序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仅确认有关买卖指标的部分无效。二是认为协议除违反上述规定外,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合同整体无效。但总体上对于该类纠纷,法院均会支持原告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
4、执行异议纠纷
对于执行异议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一是认为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如果可以证明被查封的车辆所有权实际归案外人所有,则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程序。二是认为即使案外人的证据可以证明车辆归其所有,但因其没有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故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5、所有权确认纠纷
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请求确认车辆的牌照、相关所有权证、行驶证等证件属于其所有。审判实践中认为上述证件属于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该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的管辖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6、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在此类纠纷下,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损害方起诉在列被告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仅列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二是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跟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共同列为被告,请求连带赔偿。实践中法院均认为在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有一起案件因为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车辆登记所有人在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范围内与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审判实践中未将车户分离、借用他人上路权使用车辆情形列为过错情形。
7、定金合同纠纷
实践中认为当在相关涉指标转让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因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应无效,对行使定金条款双倍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8、其他纠纷类型
除上述常见纠纷类型外,还有其他纠纷虽没有直接因购车指标而产生,但却在法院的认定事实或调解、和解协议中涉及到了购车指标,如双方直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购车指标归一方永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