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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款纠纷案件中担保无效有哪些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0日
借款纠纷一般是在具有借款的事实才会产生的纠纷,借款纠纷应当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有很多,比如说借款担保的一些问题。那么,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就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纠纷案件中担保无效有哪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五)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六)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来说可能是由于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