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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何为贷款诈骗罪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6日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丁亚律师提示,我们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很难免涉及到借款人合法地使用贷款、依照银行规定使用贷款、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而一旦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贷款,并且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涉及到贷款的违法犯罪情况,问题可能就复杂了,因此作为借款人,我们也应当对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一定的了解。
我们首先看一下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而全国各级高级人民法院的贷款诈骗罪判例,也都是表述被告人具有上述行为,而目的是为了清偿个人债务,或者从事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1、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首先贷款诈骗罪对实施行为的目的非常关注,贷款诈骗罪的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照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贷款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
那么,很多借款人会担心如果自己在银行贷了款,但是没有按照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而最终又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那么在法律上会不会认定借款人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呢?
如果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但是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有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定罪处罚,可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3、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还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有什么不同呢?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
虽然在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实践中,案发时都会出现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借款人手机关机、无法找寻的现象,并且以此为行为特征,但认定贷款诈骗罪需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方可,反之则视情况以骗取贷款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