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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下必须签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8日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希望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无疑是一颗“定心丸”。然而实践中,劳动者符合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逃避相应法律义务,引发纠纷的案件并不鲜见。为此,海淀法院以三起典型案例为例,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程先生于2011年6月9日入职安某公司,双方订立有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6月9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安某公司要求程先生先办理离职再办理入职手续,程先生并未同意,双方并未续签合同。后程先生在安某公司正常工作至2018年7月30日,并于当日被安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先生诉至法院,诉请安某公司支付其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先生与安某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安某公司要求程先生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入职的行为损害了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应按照劳动合同到期后,程先生继续工作的期限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章先生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某检测中心,工作至2017年9月1日,其在职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章先生离职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其于2017年4月1日起工作满十年,要求检测中心支付其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检测中心辩称虽认可章先生于2017年4月1日起工作已满十年,但因领导已换数届,未签订的原因已无法核查,因此不同意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先生在检测中心工作已经满十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双方未签订的原因未在章先生一方,故章先生享有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故法院认定检测中心应向章先生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 

        王先生于2008年8月10日入职东某集团(化名)旗下东某医疗公司(化名),双方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先生按照东某集团要求,与其旗下东某保健公司(化名)签订了第二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先生又应公司要求将合同换签至东某医疗公司。但自始至终,王先生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8年8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王先生要求与东某医疗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某医疗公司表示拒绝,并向其下发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王先生将东某医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某医疗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东某医疗公司与东某保健公司系集团旗下的关联公司,王先生在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变换用人单位,王先生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因此王先生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东某医疗公司无权与王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提示: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能够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长期稳定的保护,但其实际适用有赖于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清醒认知和主动维护。对劳动者而言,面对用人单位应签而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形下,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而在其被迫离职的情形下,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同时也应该认识到长期稳定的用工环境对企业自身发展深有裨益,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互惠互益用工环境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