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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反目,当当何去何从?李国庆能否达到目的?且看婚姻法与公司法的爱恨情仇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据当当网官方消息,4月26日早间,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且随即声明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据李国庆在公司内张贴的《告全体员工书》显示,当当网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与俞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两位股东均支持李国庆。因此,李国庆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李国庆称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潘跃新、张巍、陈立均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与总经理。自4月24日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选举其为董事。李国庆作为当当董事长、法人、总经理,有权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整个抢章过程,一气呵成,据信没有受到阻拦。但是吃瓜群众却是一脑子的问号?抢章不违法犯罪吗?抢到章就对外代表当当了吗?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吗?成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任命总经理,更换法人,修改章程,合法有效吗?围绕这些问题,形成了具有不同侧重点的讨论。但是核心问题是什么?哪个问题能决定其他问题的走向?答案是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有效。因为如果4月24号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即成立且有效,李国庆可以当选为公司董事长,同时可以被董事会聘任为公司的总经理。由此,李国庆去公司取得公章,也于法有据的。

临时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无论是从《公司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案例(比如最高法公报案例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详见本公号文章),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是指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因此,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显示李国庆临时召集股东会议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是有股东出席的,因此,一般而言,股东会决议是成立的,不存在“打一个决议‘不成立’的诉讼”。

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也就是说临时股东会决议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才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并不导致无效,而是赋予了股东撤销权。

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种情况,假设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关于这一点是否成立,后面小编会论及),公司其余两位股东均支持李国庆。因此,李国庆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而且章程规定除《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外,其余股东会决议事项,均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则情况会怎样呢? 

        李国庆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潘跃新、张巍、陈立均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内容顺序为先决议成立董事会,确定董事,再通过《章程》修正案,那么决议内容中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外,其他事项,均由章程规定。而章程规定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权的股东通过即为有效。因此,修改章程的部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而成立董事会等决议是有效的。由此,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任命总经理,更换法定代表人,就都有效了。 

        但是这种情况下,临时股东会决议还需要满足《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不满足,比如没有通知过俞渝本人参加临时股东会,比如,成立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则俞渝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种情况,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李国庆的持股比例为27.51%,加上其他小股东的股权,如果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其余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则股东会决议成立董事会等也是有效的,修改公司章程是无效的。当然,这种情况下,俞渝依然享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赋予的撤销权。 

        因此,公司章程的规定非常重要,在不知道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时还不能完全下定论。

李国庆实际持股45.855%吗 

        这个问题就要放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平衡中去讨论。夫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提前做出财产分割,以明晰股权权属,但是往往很多夫妻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都没有提交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引发众多纠纷(见本公号文章:最高法|夫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一方未在转让合同上签字,另一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约定了两个生效条款,应如何适用?)。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并没有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夫妻之间特殊的、特定的身份关系导致其设立的公司内部治理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二人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但是,夫妻二人在设立公司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的公司股份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在转让自己的股权时实际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协商一致。 参见:最高法公报案例: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最高法公报案例: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一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 以上两个案例均不只是在夫妻离婚时才考量股权分割的《公司法》适用问题,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平衡适用《公司法》和《婚姻法》。因为只要涉及到夫妻股权的案件,无论是离婚还是股权转让,都会涉及股权的分割和转让,都必须考量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债权人利益,法院甚至会将夫妻成立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相区别,提出更好的要求,更加平衡适用《婚姻法》和《公司法》。 因此,李国庆和俞渝的股权表决权的行使是不是一定就只能根据登记的股权比例进行,可能还需要结合个案去分析。

公章应由谁保管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各个公司实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的人保管的情况比较多。由于我国文化特点使然,公司普遍认为公章的效力更高,拿到公章就一定对外代表公司了。其实不然。另外,如果李国庆成为董事长,则拿回公章就有合法依据。即使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因为李国庆股东的身份,以及公章本身价值,还有现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等,基本可以排除刑事犯罪了。

李国庆的目的能否实现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实李国庆的目的是有部分实现的可能的。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即使股东会决议被撤销,至少公章是拿到手了,还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动作,而且撤销之诉需要时间。更重要的是这一次热点引爆效应,也给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一个证据,那就是感情真的已经破裂了。离婚诉讼最终判决,对于持股比例具有决定作用,也对未来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具有决定意义。

结语 

        公章争夺和公司控制权大战往往是一个系统战争,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等方面都会展开。如何避免大战或者在大战中立于不败之地,也需要系统规划,需要在公司设立时提前布局,尤其对于夫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建议一定在公司设立前提交财产分割协议,也需要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不断优化股东会结构,优化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团结凝聚高管。 
        曾经的当当,也是中国电商平台的标杆企业之一,到今天的局面,令人唏嘘。面对残酷的外部竞争,又有内部的巨大内耗,希望当当尽早走出危局,重展雄风!
原文转载自:京律峰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