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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男子出借身份证变股东被判赔款,法官提醒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称,与某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将自己收藏的古钱币委托给该公司拍卖,并支付了委托费用1万元。委托期间,拍卖公司以各种名义要求李女士继续缴纳了手续费2.5万元。后李女士便无法再联系上拍卖公司的任何人员,该公司如今也已人去楼空。
李女士说,本想起诉拍卖公司及其员工王先生,却发现该公司已注销。迫于无奈,李女士才把拍卖公司的唯一股东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3.5万元。

庭审时,李女士详细说出了事情的经过。2018年7月18日,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收藏的古钱币,可不久就被告知流拍,但是拍卖公司无法证明藏品拍卖的实际过程,其多次要求公司退款未果。后来,拍卖公司以藏品已出库为由,收走了拍卖合同和相关收据凭单。李女士保留了其向拍卖公司索回合同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公司业务经理王先生保证在国外为李女士的藏品找到买家,并允诺成交后将拍卖合同寄回,继续履行合同。

2019年8月,王先生告知李女士,其在国外找到了买家,要求李女士缴纳交易及出关的手续费,李女士向王先生指定的公司财务人员刘某的个人账户,分三笔转账支付了共计2.5万元,公司就其中1.5万元出具了收条。此后,李女士便无法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王先生。

经查,涉案拍卖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1日注销,该公司多次收取李女士费用,未履行委托拍卖合同的相关义务便恶意注销。而被告陈先生作为拍卖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法定的清算负责人。

对此,陈先生说,自己与李女士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不存在赔偿的问题。陈先生表示,自己也是因为另外一起案件,才知道被登记为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实际上是案外人付某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
陈先生对此次工商变更登记已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拍卖公司共收取李女士款项共计2.5万元,公司额已注销,缺乏履约可能性,因此相关款项应予退还李女士。
工商登记材料记载陈先生作为清算组负责人,依法应对李女士未能申报债权,从而无法受偿的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假使存在陈先生所主张的被借用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在陈先生应知或明知其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仍放任他人进行工商登记活动以规避法律责任,也应就此对该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在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相关责任主体追索。陈先生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影响本案依据在案证据依法裁判,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综上,法院判决:李女士要求陈先生就其涉案债权中的2.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法官提醒道,公民身份证具有代表其个人身份的象征意义和法律意义,对外出借身份证扰乱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也将给出借人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公民身份证,提高相关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