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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案由适用要点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案由适用要点【释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 人一方生产生活的急迫需要而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其一定财物 或者立即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特殊的执行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但如果申请方最终终 审判决败诉,则其受领的先予执行缺乏合法的依据,当然应当返回给对方当 事人。如果因其申请而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申请方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辖】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
【应注意的问题】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本案由适用于因申请先予执行不 当造成他人损失的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