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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狗比人命贵?养犬引发纠纷应如何担责?
作者:吴丁亚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狗比人命贵?养犬引发纠纷应如何担责?【热点导读】
近日,徽州宴老板娘事件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狗比人命贵”的言论导致舆论一片哗然。最终,公安机关对邹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对其现场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四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对邵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
那么,在生活中,居民养犬如果引发纠纷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徽州宴老板娘事件中,小孩正常在小区玩耍,被宠物犬伤害,饲养人应当对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孩故意挑逗宠物犬造成损害,可以减轻饲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故意挑逗宠物犬造成小孩受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养犬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各地政府均制定了规范居民养犬的行政法规,那么徽州宴老板娘事件发生地蚌埠市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养区。
第六条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组织捕杀狂犬,捕捉流浪犬;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三)放任犬只攻击他人;(四)放任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
关于公安机关对邹某某、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亦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引发纠纷后,相互进行殴打致对方伤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